同济大学促进对德学术交流基金章程
一、基金的设立
第1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内各单位开拓、发展、深化与德国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金会以及企业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支持对德国语言与文化、德国历史与哲学以及德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研究,支持与德国相关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2条 德国学术中心从其历年德语短训班收益中提供150万元人民币作为本基金的启动资金,以后每年增资额度原则上为60至80万元人民币,具体额度可以根据德国学术中心当年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整。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3条 设立同济大学促进对德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按本章程进行管理。
第4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等职。
三、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5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基金使用的重点。根据年度可动用的金额,确定当年各种用途开支的分配限额。
第6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专家,审定各单位递交的申请报告。
第7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德国学术中心承担。
四、基金的使用
第8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校内各单位的对德学术交流活动、与德国相关的各项教学和研究活动,以及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其它项目。
第9条 具体的资助额度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和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五、审定程序
第10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全年受理申请。
第11条 申请单位填写《同济大学促进对德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交至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12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一月、七月集中审定资助申请材料。
第13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审定结果。
六、其 他
第14条 受助单位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并于项目结束后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一份书面报告。
第15条 本章程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条款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德国学术中心
2005年9月14日